结合开学至今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的事宜,现将《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2013】124号》文件中有关请假和考勤规定截出来: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学院(部)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事宜。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事项,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学院(部)汇总后每月初报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参考附件:苏州大学本科生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