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题学习材料
时间:2021-12-20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
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师生理解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推动《规则》贯彻执行落细落实,校纪委办公室编撰了《规则》学习材料,供学习参考。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重点条文解读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要求
《规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全过程。在指导思想上,《规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基本职责上,《规则》第三条强调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接收受理上,《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领导。在办理处理上,《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以强化党委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重要环节的审批把关。在综合运用上,《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以增强政治敏感性,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为党中央决策以及各级党委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二)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将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作为重要立规目的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原则,通过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定检举控告人权利、保障监督权利,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激发党员、群众监督积极性。
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这是党员、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前提。一方面,《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3种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是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是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是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规则》第十三条还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一方面,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规则》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应当予以接收: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向纪检监察机关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另一方面,强调专设部门和人员接收检举控告。《规则》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规定检举控告人权利。《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6项权利,主要包括:一是申请回避权。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二是申请保护权。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三是获得表扬或者奖励权。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检举控告人“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对实名检举控告予以奖励的情形。
切实保障监督权利。《规则》坚持问题导向,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中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作出严格规范,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利。一是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规则》第四十七条提出了4项具体要求,包括对检举控告人信息、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等。二是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三是严禁擅自追查匿名检举控告人身份。《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三)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章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规则》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强调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有着深层次的价值考量和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增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有效开展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实际举措。《规则》根据相关上位党内法规,对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细化规定。
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建立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告知反馈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规则》健全反馈机制,明确规定两个环节的具体反馈要求,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二是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的同时,规定“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建立奖励保护机制。《规则》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推动《规则》的贯彻执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要落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规则》作为中央党内法规,抓好贯彻执行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责任。
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规则》印发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砥砺初心,知重负重,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积极履职尽责。
(以上内容摘编于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敲黑板!关于检举控告的那些事
时间:2019-03-26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